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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假央企”利用“伪私募”诈骗近80亿!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发布时间: 2024-01-0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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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假央企”利用“伪私募产品”非法募集资金78.81亿余元,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38.22亿余元。12月26日,“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详细披露了该案的办理细节。


“伪私募”非法集资78.81亿余元

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某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中基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某公司”)、上海洲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某公司”)、深圳市辉某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某集团”)以及合作方北京云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等10多家公司,通过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式,围绕中某中基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

在此期间,孟某、岑某、庄某指使檀某公司、洲某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中某中基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股权为名,使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个基金产品,先后以檀某公司、洲某公司、云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39只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上述三家公司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9只产品均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中铁中基集团通过3家“辉某系”公司等销售平台,在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举办宣传会、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某中基集团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所得资金归集于中某中基集团账户,主要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支付销售佣金、个人挥霍、对外投资等。

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38.22亿余元。

集团以集资诈骗罪被判罚1亿元
两名主犯被判无期

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这起案件立案侦查,同年11月3日以孟某、岑某、庄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11月30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将此案报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21年6月9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庄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2022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中某中基集团罚金人民币1亿元,判处孟某、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庄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依法对其终止审理。孟某、岑某提出上诉。
2023年3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万余元,查封、扣押房产、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数十处。判决生效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资产依法组织拍卖,与银行存款一并发还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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